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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bbblll.com   时间: 2012-11-28  浏览次数:1518

    为加强玻璃纤维行业准入管理,促进玻璃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26日,工信部印发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准入公告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企业布局、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条款的相关要求;(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公告申请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实工艺、装备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相关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抽查。经复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根据《暂行办法》,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包括:(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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